(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文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叶文化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王保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文化,男,汉族,1958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文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