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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解有忠与山东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75号原告解有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冰冰,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原告解有忠与被告山东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解有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有忠承担。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