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运涛与李俊娜、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运涛,李俊娜,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森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白春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85号申请人卢运涛。被申请人李俊娜。被申请人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白元乡土门村。法定代表人李战森。被申请人洛阳森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白元乡土门村。法定代表人李俊娜。被申请人白春巧。申请人卢运涛因与被申请人李俊娜、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森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白春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运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俊娜、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森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白春巧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产品型号为RD1304、发动机号为201507211-201507228的共计18台瑞德拖拉机。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俊娜、伊川县鑫铭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森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白春巧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