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梅少秋与周明瑞、释门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少秋,周明瑞,释门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梅少秋。委托代理人:易小易,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明瑞。被告:释门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熊猫兴业楼四楼。代表人:周学仕,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少秋诉被告周明瑞、释门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少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