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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苏苏阳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阳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南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史米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建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