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龚伟中与李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中,李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龚伟中。委托代理人龚琼。被告李红。委托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伟中诉被告李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伟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琼,被告李红的委托代理人曹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伟中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1月,被告在装修其二楼房屋时,私自在二楼住房内安装卫生设备、厨房设备等,对居住楼下的原告造成极大的不安全,虽经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其拆除,物业管理部门也发出整改通知,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二楼朝南卧室内的卫生及厨房设施设备。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户在公用晒台上有搭建房,房内有淋浴、马桶,原告原来并未提出异议,但因被告也起诉要求原告拆除天井内的搭建,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并拆除晒台搭建房及房内所有设施设备。被告李红辩称,被告对自住房屋确有改造,在卧室内划出一块搭建卫生间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符合政府旧房综合改造利用精神,被告并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同意拆除。三层晒台上也确实有搭建房,但房内并无卫生设施设备,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均为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告龚伟中租赁部位为:底层南间、天井,公用底层灶间(走破)、晒台;被告李红租赁部位为:二层南间,公用底层灶间(走破)、晒台。该地区房屋为老式里弄房屋,许多住家无卫生间租赁部位,故有自行搭建现象。原告在其天井内搭建房屋安装卫生设施。被告于2013年购房入住,二层南间前任住户在公用晒台上有搭建房,被告入住后继续使用该搭建房,房内有卫生设施。2015年1月,被告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在二层南间中安装了厨房设施设备,并搭建了卫生间,安装卫生淋浴等设施设备,拆除了晒台上的卫生设施,在晒台搭建房内放置物品。为此,原告提出异议,房屋管理部门上海永平置业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擅自添装卫生设施设备的违规行为予以整改,但被告并未整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卧室中搭建的厨房、卫生设施设备。原告起诉后,被告也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拆除天井中的搭建房,因此,庭审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晒台上的搭建房。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相邻住户居室上方搭建卫浴、厨房设施设备,客观上对居住楼下的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全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卧室内搭建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晒台属公用性质,被告理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晒台,现在晒台上的搭建房虽然非被告搭建,但现由被告使用,而该搭建房对相邻方正常使用公用晒台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公用晒台上的搭建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搭建在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XXX弄XXX号二层南间中的卫生、厨房设施设备予以拆除;二、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XXX弄XXX号晒台上的搭建房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