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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利洪与孙和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洪,孙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洪,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孙和富,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商郊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利洪申请执行孙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