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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付来与被告马红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来,马红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544号原告张付来,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赵金营,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红莉,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张付来与被告马红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刘伯祥参加合议,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付来的委托代理人赵金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原告张付来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3月份,原告张付来外出工作,把自己所有的鲁RA66**“东南牌”轿车一辆暂放在被告家中。后被告将车辆开回娘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车辆,被告至今不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鲁RA66**东南牌轿车一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马红莉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2、车辆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一份。3、机动车发票一份。以上证明涉案车辆户主为张付来。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参加庭审。本院对证据的认定:证据1、说明了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是原告购买车辆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及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有效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3月份,原告张付来外出工作,把自己所有的鲁RA66**“东南牌”轿车一辆暂放在被告家中。后被告将车辆开回娘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车辆,被告至今不予归还。双方为此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公民对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张付来对自己所有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红莉拒不归还原告车辆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莉归还原告张付来所有的鲁RA66**“东南牌”轿车一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红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