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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淑英、贾刚等与贾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英,贾刚,贾保军,藁城区增村镇牛家庄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赵淑英。原告贾刚。被告贾保军。第三人藁城区增村镇牛家庄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英、贾刚诉被告贾保军、第三人藁城区增村镇牛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英、贾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赵淑英、贾刚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