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成金与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唐成金,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唐成金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上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成金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