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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黄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黄德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负责人:李兴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沈星,该行职工。被告:黄德新,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岳西支行)与被告黄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岳西支行委托代理人金沈星到庭参加诉讼。黄德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岳西支行诉称:2013年3月1日,黄德新与本行申办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黄德新在本行一次性透支借款72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分36个月予以偿还,每月还款2000元。同时该合同已办理了公证。黄德新已经连续4个月未还款,已严重违约。现本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本行汽车分期贷款本金21083.49元、滞纳金345.68元,合计21429.17元。2、被告同农行岳西县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效,抵押物优先受偿。黄德新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黄德新与岳西县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协议约定黄德新购买一辆丰田牌卡罗拉型号小汽车,价格为1248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52800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贷款72000元。同日,黄德新支付购车款52800元,并向农行岳西支行申办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2013年2月28日,黄德新为其购买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所有权登记,车牌号码为皖H×××××。2013年3月1日,农行岳西支行(银行)与黄德新(借款人)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人黄德新分期资金用于在分期商户岳西县欣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丰田牌CA7160GL型号汽车,车牌号码皖H×××××,价格为124800元。2、分期资金金额为72000元。3、分期手续费为7056元。4、分期期数为36期限。5、还款贷记卡号为62×××24。6、本合同项下贷记卡透支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物为本合同所购商品。7、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2013年3月13日,安徽省岳西县公证处为前述借款合同进行公证。2013年3月12日,黄德新取得了账号为00×××24的金穗乐分卡。2013年3月14日,双方依照合同约定,为皖H×××××号小轿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农行岳西支行。2013年3月19日,黄德新从该卡中透支72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于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分期资金。截止2015年9月1日,黄德新结欠农行岳西支行汽年分期乐分卡本金21083.49元,滞纳金345.68元,合计结欠21429.17元。上述事实,有农行岳西支行提交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专项分期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及章程、承诺函、汽车分期业务风险告知书、共同还款承诺书、购车协议、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公证书及借款合同复印件、账户信息及基本信息、交易明细清单、结欠本息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黄德新在申办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后,与农行岳西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黄德新在授信额度内透支了全部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分期资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农行岳西支行要求黄德新偿还分期贷款资金21083.49元及滞纳金345.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就借款担保方式进行了约定,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双方的抵押合同有效。对黄德新未清偿的债务,农行岳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于农行岳西支行要求确认《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效、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分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1083.49元及滞纳金345.68元;二、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告黄德新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效,如被告黄德新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依法享有就抵押物(皖H×××××号小型轿车)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黄德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