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良与被执行人常国宾、王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良,常国宾,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良,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常国宾,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起,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李春良与被执行人常国宾、王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国宾、王起的银行存款3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国宾、王起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