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陶腊宝与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陶腊宝,男,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世林。被告:胡先宏。被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腊宝诉被告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腊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陶腊宝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