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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陶腊宝与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陶腊宝,男,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世林。被告:胡先宏。被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腊宝诉被告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先宏、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腊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陶腊宝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