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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袁秀伟与谢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伟,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袁秀伟,男,汉族,住白河县城关镇牛角村*组。被执行人谢安,男,汉族,住住旬阳县蜀河镇龙池村*组。袁秀伟与谢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4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6400.00元及诉讼费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安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旬阳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袁秀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谢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荣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