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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车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丽,车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车小红,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2014)隆民初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与被执行人车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车小红下落不明。后经查被执行人车小红在银行没有存款,在隆德县房屋产籍产权管理所,隆德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被执行人没有房屋和有效车辆,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时虎成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