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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映萍、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谢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映萍,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潘志强,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埔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映萍、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埔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张映萍、潘志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大埔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计付)。第三项:如张映萍、潘志强未按第二项判决所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大埔农商行有权要求处理张映萍、潘志强所提供的抵押物,即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金利来时尚步行街A区04号店(房地产权证梅州市字第01000377**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给大埔农商行。如果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张映萍、潘志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张映萍、潘志强结欠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本金747938.76元及利息,诉讼费448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同意被执行人张映萍对于上述借款分期进行偿还:2015年12月21日前偿还本息5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息2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本息3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2016年11月21日前偿还结欠的本息及诉讼费,案外人张仕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对于结欠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