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特字第8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8395号申请人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328房间。法定代表人鲁素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娜,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琳,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之委托代理人马文佳、被申请人赵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赵琳2015年4月至5月工资四千九百七十八元八角七分;二、驳回赵琳之其他仲裁申请。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81号仲裁裁决,理由是:赵琳是其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8日入职,担任会计、出纳职务,2015年5月7日赵琳提起仲裁后回到其公司提出辞职,没有办理任何的交接手续。因为赵琳岗位特殊,其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都在赵琳手中,赵琳未交接工作,使其公司陷入混乱状态。因赵琳为财务,是其自己对工资进行结算,所以其公司不知道到底是否为赵琳发放了工资,发了多少。赵琳提交的交接单上有王X的名字,其公司表示要回去核实王X是否为其公司员工,但仲裁委迳行作出了裁决,所以其公司要求法院对仲裁委的裁决进行审查。其公司认为仲裁委未对事实进行完整的审查,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申请依法撤销该裁决。赵琳答辩称: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其多次口头向执行经理梅XX辞职,并且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都明确表示了要辞职,但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拖延,克扣其2015年2、3、4月的工资,其提供了原始的工资单和考勤表,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其2015年4月、5月的工资,其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的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其公司主张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81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其公司申请撤销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81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