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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富、王金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富,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于富。被申请人王金凤,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金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被申请人王金凤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