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园政与张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园政,张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929号原告:章园政。被告:张丽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园政诉被告张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章园政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园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