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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刘万新、谭春娥与彭小龙、于双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新,谭春娥,彭小龙,于双妹,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78号申请人刘万新,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申请人谭春娥,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彭小龙,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于双妹,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彭斌,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申请人刘万新、谭春娥与被执行人彭小龙、于双妹、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借款偿还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万新、谭春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万新、谭春娥撤回对本院(2014)祁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冠审 判 员  韩 丁审 判 员  刘旭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