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光强与覃炳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强。被执行人覃炳南。本院在执行杨光强申请执行覃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实,被执行人覃炳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4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