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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