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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碧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73号原告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杭小路59号。法定代表人蓝梅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兆斌,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和平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立信,局长。委托代理人蓝元川,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谢瑶,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股副股长。第三人吴碧方,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纪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就黄永长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杭县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新  龙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竭丽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