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威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戴锐敏,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三明。申请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戴锐敏以登记在其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戴锐敏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