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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阮兆和与李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兆和,李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阮兆和,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绍平,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阮兆和申请执行李绍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302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