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阮兆和与李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兆和,李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阮兆和,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绍平,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阮兆和申请执行李绍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302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