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张耀辉。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XX共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7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