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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张耀辉。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XX共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7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