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新凤与李飞兰、陈佳悦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飞兰,陈佳悦,赵新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飞兰。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悦。法定代理人李飞兰,女,1972年4月5日出生,系陈佳悦之母。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凤。委托代理人熊砚芳,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飞兰、陈佳悦为与被上诉人赵新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且二审又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