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好”,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无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蚌埠市龙子湖区XX电子店铺放置8台“九七明星”和4台“水浒”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案发,共计从中获利2.3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租赁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光明花园小区西门附近的XX电子店铺,后放置“九七明星”游戏机8台和“水浒”游戏机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3月26日15时50分许,蚌埠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场所内当场查获上述游戏机、记账本及参赌人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共计非法获利23775元。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被查获的“九七明星”游戏机8台、“水浒”游戏机4台,共计12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另查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27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记账本、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王某乙、蒋某、辛某、林某、张某、叶某甲、韩某、黄某、高某、叶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查获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2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七十五元及扣押在案的“九七明星”游戏机八台、“水浒”游戏机四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勇代理审判员 吴双双人民陪审员 顾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