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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苟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7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某。辩护人胡丹杰,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未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莉敏、被告人苟某及其辩护人胡丹杰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2015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苟某伙同李某甲、高某、熊某、闵扬(均分案处理)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溜冰场,先由李某甲溜冰时与黄某甲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苟某及李某甲等五人将黄某甲及其朋友黄某乙带至溜冰场外台球室,采用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等手段,向二被害人分别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黄某甲、黄某乙没带足额现金,被告人苟某及李某甲等五人遂强迫黄某甲交出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银行卡及密码,并强迫黄某乙将钱款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至黄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内。随后,熊某持黄某甲的两张银行卡在多台A**机上分次取款共计人民币6200元。因黄某乙的支付宝转账款未能即时到账,李某甲、熊某挟持黄某乙至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清芷园7号楼1203室其住处,取得黄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后取款人民币10000元。事后,被告人苟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2.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苟某伙同李某甲、曹某(分案处理)、高某至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某网吧,捏造吴某购物使用假币的事由,强行将其从网吧门口带至附近的变压器旁,采用掐脖子、持砖块威胁、持棍殴打等手段,索要钱款。因吴某身上只有80余元现金,李某甲等四人又强迫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随后,李某甲、曹某、高某看管吴某,被告人苟某持吴某的银行卡至ATM机取款。因卡内余额不足,被告人苟某刷卡购买芙蓉王香烟3包,共计消费人民币66元。3.2015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苟某伙同李某甲、曹某、余某甲(另案处理)至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社北西区146号朱某的住处,将其骗出并强行拉至附近小树林,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因朱某没带足额现金,李某甲等四人又强迫其说出银行卡存放地点及密码。随后,李某甲、曹某和余某甲看管朱某,被告人苟某至朱某租房翻找。被告人苟某找到朱某的建设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及人民币300元后,与李某甲、曹某、余某甲会合。李某甲等四人又言语威胁朱某,限其两三日内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其建设银行卡。案发第三日,被告人苟某持朱某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00元后将银行卡归还朱某。4.2015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苟某伙同李某甲、曹某、余某甲至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海阳家园横十二路2号302室陈某的住处,将其骗至一废弃房内,采用拳打脚踢、持棍殴打等手段,索要钱款。因陈某没带现金,李某甲等四人又强迫其说出银行卡存放地点及密码。随后,李某甲、曹某、余某甲看管陈某,被告人苟某至陈某租房翻找银行卡并取款人民币8000元。(二)盗窃犯罪事实1.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苟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55号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生活区4号门岗后的车棚,以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秦某的枣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6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2.2014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苟某伙同陈某乙、赵某甲(均另案处理)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宿舍车棚,以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沙某的红色幸福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90元)。3.随后,被告人苟某伙同陈某乙、赵某甲又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车棚,以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黄某丙的银白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30元)、魏某的枣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30元)。4.2015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苟某伙同陈某乙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舍一号楼1402室,以卡片开门的方式,窃得聂某的白色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和白色三星牌NOTE3手机1部、郑某的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孔某的白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40元。5.201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苟某伙同高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某网吧,窃取唐某的车钥匙后,窃得其红色五羊公主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6.2015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苟某伙同曹某、高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水艺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棚,以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李某的黑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温某的黑色爵康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80元)。上述车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朱某、陈某、秦某、沙某、黄某丙、魏某、聂某、郑某、孔某、唐某、李某、温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甲、高某、熊某、曹某、闵扬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苟某实施前三节盗窃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该部分盗窃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辩护人胡丹杰请求对被告人苟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苟某的犯罪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到2027年5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苟某的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寄语暴力劫财,害人害己,你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你现在还很年轻,人生的道路还很长,这一次经历是生命中无法磨灭的记忆,但不会是你人生的全部,法庭衷心地希望你能够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堂堂正正做人。法官联系方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未成年庭王艳华0574-6391270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