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毕艳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毕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艳锋,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毕艳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吉长民众证经字第772号执行证书,确定如下:被执行人毕艳锋应给付申请人62623.00元。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民众证经字第772号执行证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