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2788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华洋方式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芳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