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2788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华洋方式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芳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