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