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陶继林、深圳市金广安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民电子有限公司福民电子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继林,深圳市金广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民电子有限公司福民电子市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陶继林,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金广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观澜大道75号1-3楼北面A3001。法定代表人:陶继林。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张渊,均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民电子有限公司福民电子市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观澜大道75号1-3楼北面。负责人:陈俊亮。再审申请人陶继林、深圳市金广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民电子有限公司福民电子市场(以下简称福民电子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继林、金广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处理不当。具体而言:(一)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递交《律师函》,告知其如不能按期提供涉案房屋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则申请人不再支付后续租金,且从2013年8月份开始,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承租的房屋采取停电、停水、封堵出入口等行为,实际已经强制申请人无法使用该房屋,故一审判决有关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及处理完全错误;(二)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一方,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且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装修前的状态,故一审判决不应支持被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三)由于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已花费超过100万元的装修费用,故该装修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予以支付,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十分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举证情况,以及本案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因缺乏有关工程建设许可证等法定手续,故一审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正确,再审申请人陶继林、金广安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由于陶继林、金广安公司一直在占用涉案房屋,至本案诉讼期间仍未退还,故一审法院判令陶继林、金广安公司按实际占用涉案房屋的时间,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被申请人福民电子市场支付房屋使用费,该项事实认定及判决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陶继林、金广安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已通过《律师函》告知福民电子市场如不能按期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则从2013年9月之后不再支付租金,该主张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所提出的福民电子市场已实际强制收回涉案房屋的主张亦缺乏事实证据,故其所提出的无需支付房屋使用费的相关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虽然本案租赁合同依法属于无效,但陶继林、金广安公司在使用涉案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仍应依法予以支付,故一审判决关于上述物业管理、水电及电梯使用等费用的事实认定及判决处理没有错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及一审法院所委托的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陶继林、金广安公司在使用涉案房屋期间,将该房屋装修成休闲会所,明显与双方的约定不符,在福民电子市场不同意使用该装修设施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恢复原状,且相关费用应当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合理分担。鉴于陶继林、金广安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使用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故一审判决认定其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并判令其承担70%的费用,该过错责任的划分及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关于陶继林、金广安公司所主张的装修损失问题,虽然两申请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曾申请对其装修损失进行评估,但没有依法交纳评估费,虽经一审法院释明其不交纳评估费的后果,陶继林、金广安公司仍未按规定予以交纳,导致本案无法确定装修费用损失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陶继林、金广安公司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其有关装修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所作的判决处理亦无不当。综上,陶继林、金广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继林、深圳市金广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