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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78号罪犯张彪,曾用名张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张彪与同案犯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彪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彪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彪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