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新影与缪丽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影,缪丽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影。被执行人缪丽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缪丽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嘉园8号楼27层2707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缪丽京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缪丽京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嘉园8号楼27层2707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