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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佘建国与杨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建国,杨以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佘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枫,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以法,农民。原告佘建国诉被告杨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建国委托代理人陈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以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佘建国诉称,2010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需要用钱时可以随时索要,现原告需要用钱,经原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以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并由被告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8日【6个月(含)以下期限】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1%。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佘建国与被告杨以法之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杨以法经原告佘建国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主张讼争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点及计算标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可按年利率5.1%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收利息。被告杨以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以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佘建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1%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以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冯 辉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杨长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