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陆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6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在性格方面差别很大,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原被告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10月下旬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宝聪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6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其前妻所生一男孩“王宝聪”,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因被告长期外出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陆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