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4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