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宝臣与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2510号申请人李宝臣,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李宝臣与被执行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XX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李宝臣于2015年7月1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宝臣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李宝臣发现被执行人XX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刘 佩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