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增国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军粮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行初字第93号原告姚增国。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杨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治刚,主任。原告姚增国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军粮城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增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新民代理审判员 马 新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