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丰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西宁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丰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西宁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117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薛全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常州市丰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XX。被告西宁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丰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西宁金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