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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州三巨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三巨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00号原告:广州三巨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村兴隆经济合作社矮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8810059-0。法定代表人:谢芝薇。委托代理人:郭燕,该公司股东。被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岭东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197862-4。法定代表人:林永达。委托代理人:项本寅,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三巨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三巨公司,下同)诉被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蓝姆公司,下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运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巨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燕、蓝姆公司委托代理人项本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需要加工的产品规格、加工图纸、技术参数等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产品交付给被告,在每批次产品交付后,原被告之间就相应批次交付的产品、数量、加工费等进行对账确认,然后双方再根据对账确认的、当批次实际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以及加工费金额签订相应的书面《委托加工合同》予以明确,按合同约定加工费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结算。但是相应的《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10136245.82元未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0136245.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蓝姆公司对三巨公司的起诉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没有异议,承认三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蓝姆公司承认三巨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0136245.82元给原告广州三巨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9元,由被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运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