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执民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阿三与虞关龙、虞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阿三,虞关龙,虞俊,徐新建,陈金英,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徐阿三。被执行人:虞关龙。被执行人:虞俊。被执行人:徐新建。被执行人:陈金英。被执行人: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被执行人: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俊。申请执行人徐阿三与被执行人虞关龙、虞俊、徐新建、陈金英、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阿三与被执行人虞关龙、虞俊、徐新建、陈金英、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徐阿三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