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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景云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09号原告:杨景云,又名杨京云,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海云,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系原告杨景云之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永强,男,成年,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云诉被告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景云承担。审判员  赵海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