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昌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河津市华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机场大道钢材市场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天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北。法定代表人:孙小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昌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号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昌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公司股权、红利及预期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