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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325-2号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山村十社,组织机构代码67611754-0。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7号1-8。法定代表人曾汉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佳韵莱景观雕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强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