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王国银,王金明,杨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法人:白鹤,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银,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秀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申请王国银,王金明,杨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公证处(2015)子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确定由王国银、王金明偿还本金37150元罚息与复利共计61098.78元本息合计98248.78元(截止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银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提供担保,保证其履行,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王国银履行借款本金37150元,清利2370元。2015年1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利息60846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余一切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王国银,王金明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执字第001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