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天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天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95-1号原告: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董事长。被告:芜湖天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法定代表人:徐飞。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查封、冻结被告价值95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芜湖金凯立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财产芜湖金凯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殷港集镇区房产;二、冻结被告芜湖天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黄山路支行账户存款和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账户的存款9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