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殿彬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殿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718号罪犯韩殿彬,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9月4日作出(1996)武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殿彬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7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4年8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6年1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韩殿彬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在湖北省汉阳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魏楚军、潘宇航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汉阳监狱吕辉、徐玉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韩殿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韩殿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韩殿彬19万赃款未退,本来不符合减刑条件。但是因为他有病,中过风,监狱也没有按照病犯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病犯,从宽处理,建议减刑九个月。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殿彬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殿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韩殿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汉涛审判员 谢 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秀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