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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与周胜平、雷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2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下称农行河铺分理处)。被执行人周胜平。被执行人雷潇。本院在执行农行河铺分理处与周胜平、雷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雷潇的工资收入人民币60000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月扣留雷潇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500元,直至执行结案时止)。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胜平、雷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行河铺分理处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胜平、雷潇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周胜平、雷潇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河铺分理处发现被执行人周胜平、雷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